8月22日8时许,年满70岁的黎春英来到分宜县检察院,向办案人员送上一幅印有“为民服务、尽职尽责”的锦旗,以此表达她对该院主动介入的一件民事执行案件矛盾化解工作的感谢之情。
今年年初,当事人黎春英来到分宜县检察院民行部门,递上申诉材料,表示分宜县法院执行局办理的她的一件执行案件,存在执行行为违法,未经其同意就决定执行结案。检察人员当即打电话给县法院执行局了解案情,执行人员告知黎春英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款项均已执行完毕了。黎春英情绪激动地提出法院执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算错了,少算了她一万多元,其执行笔录上同意结案的签名也不是她真实意思。我院办案人员为化解双方矛盾,表示调阅执行案案卷后再进一步了解执行情况,同时亲自到执行局要执行人员认真对待此事。因该案件是先由渝水区法院执行,在2012年9月,由市中级法院指定分宜县法院办理的,除涉及到两个法院的执行案卷、执行款项交接和陆续近十次执行款等情况外,还存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执行人员和黎春英双方各执一词,期间黎春英多次到市有关部门和市法院上访、申诉,也多次到县法院执行局讨要说法。为彻底解决此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2018年7月份,我院建议县法院执行人员和当事人黎春英来到我院,由执行人员当面向黎春英核算每一笔执行本金和债务利息,我院检察人员也对黎春英解释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和高法的司法解释,告诉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耐心做黎春英的思想工作,后县法院执行局重新执行了少算的2473元债务利息。黎春英领到款后,同意结案,表示不再为县法院执行事情上访,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至此,长达四年的涉及执行行为上访的矛盾纠纷得以息诉。
(诉讼监督部 黄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