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追诉的被告人谢某被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是我院开展打击整治涉枪涉爆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又一战果。
被告人谢某承包了我县某企业爆破作业,并雇请了持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刘某具体负责爆破工作。2018年8月28日下午,刘某在爆破作业现场完成爆破作业后,将剩余的一箱零两条炸药(共28公斤)私自存放在作业现场西侧的树林子里,准备下次爆破作业使用。从作业现场下来后,刘某即将存放炸药的事告知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表示同意。被刘某私自存放的炸药直至2018年9月2日被人举报后才由公安机关及时收缴入库。
2018年11月13日,分宜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虽不具有爆破从业资格,但其作为企业爆破作业承包方,对爆破施工全过程包括施工安全、炸药使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明知刘某未将作业剩余炸药入库,未履行监管义务,与刘某已构成共同犯罪,遂依法书面要求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谢某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我院及时将刘某、谢某起诉至法院,二人均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定罪处罚。(刑检部 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