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新闻  丨  检察风采  丨  理论研讨  丨  媒体播报  丨  以案说法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分宜检察微信
分宜检察微信
12309客户端
12309客户端
分宜检察微博
分宜检察微博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天工青检·动漫说法】酒中鉴法——《壶中罪·侠者劝酒诫》
时间:2026-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共同饮酒需谨慎

(向下滑动 浏览更多)

元旦期间,亲朋好友相聚一堂,把酒言欢,但饮酒应有度,同桌共饮莫多劝。在聚餐饮酒场合,劝酒行为或酒后未尽相关义务,均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以下情形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看不起我”等语言刺激、威胁他人饮酒,导致其身体受损或发生其他损害的。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明知对方患有疾病、酒精过敏等不宜饮酒的情况,仍劝其饮酒,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及组织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医或妥善安置,导致其发生意外的。

酒后驾车未劝阻:明知他人酒后欲驾车,未有效劝阻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驾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02
法条链接

(向下滑动 浏览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强迫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而劝酒等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的“过错”。未尽到安全护送、劝阻酒驾等义务,也属于“不作为的过错”,若因此导致饮酒的朋友发生意外,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END


来源:新余检察

版权所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余市分宜县广府路2号 邮编:3366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