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隐瞒还款情况等“套路贷”行为的;
(九)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的;
(十)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十一)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十二)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十三)利用虚假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的以及虚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骗取人民法院作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
(十四)其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