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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无人机化身"生态刺客"?刑事+公益双追责,全力筑牢生态防线
时间:2026-07-10  作者:  新闻来源:新余检察  【字号: | |

无人机高空侦察,红外热成像锁定……这不是军事演习,而是发生在分宜县的一起非法狩猎案。 两名男子为了牟利,竟利用无人机坠箭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网。

近日,由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王某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被判处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2320元。

案件回顾:

科技加持的“空中猎手”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分宜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发布通告,将全县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猎区,禁猎期从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2025年9月,为狩猎“野味”,杨某自购含热成像功能的无人机,并在其中安装自动化模块、在末端安装金属箭头,作为狩猎工具。2025年10月至12月间,杨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10余次在分宜县某乡镇,夜间利用无人机坠箭方式狩猎,共猎得2只小麂、2只华南兔,击伤5只小麂。经司法鉴定,所猎动物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履职:

刑事追责+公益追偿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审查认为:杨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亦破坏了当地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分宜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2名责任人提出了“双赔”诉求: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1160元,用于生态修复及资源保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160元,以加重的法律代价,警示、震慑潜在的同类违法行为。最终,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结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无人机坠箭作为高科技衍生的新型犯罪手段,相对于传统狩猎方式,危害范围更大,杀伤力更强,不仅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也对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刑事追责+公益诉讼”协同发力,持续深化刑民双轨追责机制,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与生态追偿力度,以刚性法律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全方位护航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来源:新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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