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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教师。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08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赣C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着S52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驶至3OKM+700M路段(高安市相城镇牌楼路口路段)时,提前左转弯与沿着S527省道由南向北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力帆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叫周边的人帮忙打122报警电话,打完电话后,胡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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